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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亟须法定标准

时间:2018-06-09 18:47:20

对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在荣誉上、物质上予以相应的补偿和保障,这不今天国内新闻事件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提倡和鼓励,与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原则并不矛盾。

17年前,江苏句容市民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后来江志根得到15万元抚恤金,但没有给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证书,他把句容市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请求,江志根提起上诉,3月15日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通知。江志根说: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他。

12岁独子为救人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对江志根无疑是一个天大的打击,而有关部门始终不承认其儿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对江志根而言或许是一个更大的打击。为了给儿子争取一个见义勇为的名分,十几年来江志根锲而不舍多方奔走,直到把官司打到江苏省高院,可见这个名分对他有多重要,对长眠于地下的江伟华有多重要。

有关部门以发放抚恤金的方式,表示了对将江伟华舍己救人行为的肯定,却一直不认定江伟华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这种态度几乎和江志根为儿子争名分一样固执。他们给出了两个理由,其一是未成年人在心智、体力、技能等方面有许多不足,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不但难有好的效果,而且可能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危险安全和权益,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不能认定江伟华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近年来人们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问江伟华为见义勇为人员,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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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给出的第二个理由是,如果将江伟华舍己救人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容易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这其实是一种懒政思维。一起未成年人舍己救人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一方面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以此为素材,对中小学生进行科学的教育引导,让他们更加深切地懂得未成年人不适合见义勇为和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道理。如果做到这些,对一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事件依法进行认定,就不会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反而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见义勇为的积极价值,以及所需要的现实条件。

近几年来,各地颁行的奖励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中,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并不一致。不少地方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其中有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有的根据实际情况能够予以认定。另有少数地方在不鼓励的态度上有所回调,如2013年8月,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中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养生保健年人见义勇为,增加了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认定、评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不统一,引发了多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也给各地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不小的困难。

很近,公安部公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旨在为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希望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程序,正式出台的《条例》能够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评价、认定和保障等问题,制定科学、*、平衡的标准,教育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见义勇为行为,为各地妥善协调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法律规范,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发生,避免江伟华救人牺牲不得其名之类的悲女性购物网站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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