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格式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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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依照某民办学校发布招生信息报名就读,并与学校签订《就读协议》。协议由学校一方出具,约定报名时,学员预付学费8000元,如学员未就读,学费不予退还。后张某因故未能入学,学校以前述约定为由,拒退学费。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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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就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学校则认为,学校系在张某请求下,同意张某入学,双方签订《就读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故协议有效。
郑州军海医院网站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济军海脑科医院医生就读协议》条款是学校单独拟定的,意在重复使用,且协议相对方只能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绝,协议符合格式合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协议中学员未就读,学费不予退还之条款,客观上过分加重了张某责任,属无效。法院判决学校退还学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郑州军海医院口碑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邝卿)